《稅收》三角貿易報稅,須看瑕疵擔保

【時報-台北電】我國最常見的三角貿易型態為台灣接單、境外出貨。國稅局表示,如果我國企業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則屬於買賣性質,不用申報營業稅籍。不過,如果無負擔瑕疵擔保,則會被認定為仲介者,還是要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籍。

官員解釋,瑕疵擔保責任代表的是貨品的整體服務,如果只是銷售貨物、不提供退貨服務,等於是對貨物沒有相關責任,在實務上通常是仲介人。反之,如果企業是負擔整批貨物責任,像是境外廠商退貨、無法送達等,屬於買賣性質、為直接交易人。

國稅局表示,常見的三角交易型態是在境內接單,境外供貨與交貨,照交易型態區分為直接買賣與居間兩種,民法債編上的居間契約即為民間的仲介概念,換言之,三角貿易交易只有直接跟仲介的差異。

依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若是直接的買賣收入屬於銷貨所得,若是仲介則為佣金收入,企業在營利事業所得上需依其收入來源申報,因為營所稅是屬人主義,是看單一個體課稅。

至於營業稅則是屬地主義,官員表示,營業稅範圍是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貨物,因此境外供貨與交貨的三角貿易屬於境外銷售情況,自然是免課營業稅。不過,如果是仲介者幫忙銷售貨物,官員認為是屬於在境內銷售「仲介勞務」,因此還是要申報營業稅籍。

目前我國將三角貿易的仲介業者劃分到零稅率的營業稅籍,換言之,就算這些仲介業者未申報稅籍,只要證明其仲介事實也不用處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