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育嬰留職停薪 可累積勞保年資
【時報-台北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超過2年,而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保險費,免予繳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
勞保局表示,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勞保局登錄。
勞保局提及,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日為止;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勞保局表示,如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基本工資)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勞保局提醒,當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翌日起,勞保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請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錄。
如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如果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林良齊/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