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遏止網路投資詐騙 應修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冒用名人宣傳投資、推薦飆股之簡訊氾濫,亂象叢生,近日行政院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擬透過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以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

觀察其草案內容,是於投信投顧法增訂第70條之1,明定非屬投信及投顧業等業者,不得從事涉及投信、投顧業務之廣告營業活動。業者從事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6、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刊登或播送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對於違反規定之廣告,網路業者應將之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僅修投信投顧法,規範對象過於狹隘

行政院提出之修法草案立意良善,從法律面增加業者應遵守之廣告規範及網路業者之下架義務,值得肯定,但於立法技術上仍屬美中不足。投資詐騙非僅屬有價證券之投資,尚包括期貨、虛擬通貨及眾多金融商品,投信投顧法僅規範有價證券投資,其範圍過於狹隘,恐不足涵括亂象,且目前的草案版本文字較冗長難讀,區分「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有條件容許)與「涉及證券投資顧問之廣告」(完全禁止)二種情形,究竟二者如何分辨,日後對網路業者而言亦屬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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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經驗觀之,Tiktok、Instagram等社群媒體之興起,亦造就了財經網紅Finfluencer興起,年輕世代透過網路獲取金融資訊,甚至跟隨網路上他人分享之投資標的進行交易,讓各國在金融監理上同樣面臨了新挑戰。2022年,美國證管會(SEC)對網紅Kim Kardashian提出控訴,因為Kardashian曾於Instagram上公開宣傳EthereumMax所發行之EMAX代幣,卻未揭露其受有相對應的廣告費用,此行為已違反了1933年聯邦證券法第17(b)條,故SEC就此進行裁罰,連同沒收所得及利息,Kim Kardashian共支付了126萬美元。而美國SEC於2017年即表明若Finfluencer公開支持首次代幣公開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之行為,若有得到相對應的報酬,則必須揭露報酬之性質、範圍及數額,否則將可能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及反詐欺條款。

■財經網紅到處是,擴大納管有其必要

相對美國對於代言費之收取猶有要求揭露義務,我國對猖獗的投資詐騙,仍未有較全面的檢討。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雖有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然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僅在規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業遵守,時至今日,金融服務早已邁入Bank3.0及金融科技時代,金融相關服務的提供或廣告,已非限於傳統的金融服務業為之,網紅並無從事金融服務業,但言論可能深具影響力。為保障投資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任何人就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進行公開廣告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均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目前行政院所提修改投信投顧法所採取的列舉方式較非全面,倘能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切入,立法技術或許更為完善,可供作為修法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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