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欠佳且內控未有效運作,金管會裁處永豐金及永豐銀1,000萬罰鍰

【財訊快報/記者許麗珍報導】金管會今表示,近日通過對永豐金控及永豐商業銀行處分案,金管會對永豐金控檢查時發現,永豐金控的公司治理欠佳,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該法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且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每月的月薪30%,為期6個月。另依《銀行法》核處永豐銀行予以糾正並命該行調降時任該行法務處處長每月的月薪30%,為期3個月。金管會表示,金管會對永豐金控檢查時發現,永豐金控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該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陳姓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永豐銀行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該行調降時任該行法務處廖姓處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金管會官員表示,該案受裁處的對象,包括永豐金控、永豐銀行、永豐金控陳姓董事長、永豐銀行廖姓處長。

違反事實理由,在永豐金控部分,金管會表示,對永豐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的作業機制,導致該公司於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何姓大股東參加,聽取該公司及子公司的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也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該公司對於與大股東溝通的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金管會官員表示,永豐金控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的股東之控管機制,導致該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予何姓大股東之情事;另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導致發生廖姓處長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姓大股東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該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何姓大股東,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陳姓董事長部分,金管會指出,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的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相關營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陳董事長身為董事長,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之責,惟於金管會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前,陳董事長即已督導永豐金控完成訂定與有控制能力大股東溝通互動之內部規範。

永豐銀行部分,金管會表示,經查核有經營管理不當的缺失,導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必要,該行莊總經理有出席母公司110年8月召開的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及該行高階主管以電子郵件向何姓大股東陳報財業務資料或接受何姓大股東指示辦理相關事項,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另該行廖姓處長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姓大股東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控的訴訟案資訊予何姓大股東,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

永豐銀行廖姓處長部分,金管會表示,其時任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法務主管,卻應何姓大股東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核有逾越分際,且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

金管會表示,其他監理要求事項,包括請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應於文到1個月內對總經理及內部相關涉案主管檢討其應負之責任,並提報董事會報告;請永豐金控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及與大股東溝通互動措施,於董事會提報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定期查核項目,併請該公司研提強化該公司及子公司有關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為強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金管會已備查銀行公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金管會呼籲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

針對金管會的裁罰,永豐金控表示,將會虛心檢討改進,目前已完成訂定與有控制力大股東溝通互動之內部規範,未來將會持續落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