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故意伸出腳製造「未禮讓行人」? 市警局:根本沒獎金可領
[周刊王CTWANT] 為了一掃台灣是行人地獄的狀況,有關單位就制定汽機車禮讓行人新制,一上路後只要有行人走在斑馬線上就要禮讓,但卻有駕駛人收到罰單照片後氣炸,他發現疑似有檢舉達人刻意製造「不禮讓違規事件」,伸出一隻腳以廣角鏡頭拍攝與車輛的「合影」,造成違規要幾張有幾張的狀況,而市警局也對此做出回應,並表示檢舉交通違規的人並不會有檢舉獎金。
一名駕駛人向《中時》投訴,表示最近收到一張違規通知單,他在7月時行經新竹市的經國路與光華路口,被檢舉沒有禮讓行人被開罰6000元。他收到後認為當時沒有行人要過馬路,不清楚為何有這樣的狀況,看了照片後才發現斑馬線旁有一隻腳踩在斑馬線上,只要車輛行徑就違規了。
他認為是檢舉達人故意在一旁拍照,投訴為自己喊冤,也提醒駕駛人留意這樣的狀況,並希望政府可以修改民眾這樣亂檢舉的狀況。市警局針對此事件回應,警方取締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依交通部今年6月26日「研商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取締認定標準」,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為準則,機車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
因此開罰構成要件以行人確有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之行為,此案經重新審視民眾檢舉所提連續影像資料,該自用大貨車違規事實明確,警方依法舉發無違誤。警方也表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並無獎金可領取。
但被檢舉人如果對舉發事實有疑義,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監理單位)陳述意見;或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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