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是非集--口譯哥是「加銜」或「實任」?

引起爭議的「口譯哥」趙怡翔已赴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輿論對這項人事派任的質疑,已導向涉及違反政府人事法制而破壞文官體制。該人事案的類型前所未有,一定程度上也證實這項人事安排是來自高層的授命,不得不「勉力而為」。然而,口譯哥以契約定期聘用的「約聘人員」身分派駐美國,還以「加銜」方式授予其「政治組組長」身分對外辦事,卻非如外交部所稱「一切合法」。

中國古代就有「加銜」制度,所加者是無職務但比本職還高的官銜,薪俸和主掌事務均未改變。例如,王得祿是台灣人在清朝時官位最高者,生前嘉慶皇帝曾授其「一品」官秩的「太子太保」,而嘉義縣的「太保市」即因王得祿生於斯,為了紀念與表彰該地出了位「一品大員」而命名。

「太子太保」是王得祿的加銜,用意在於表彰他的戰功,而王得祿死後再受追加「太子太師」官銜,而此銜和「太子太保」同為「一品」的虛銜。清朝的加銜基本上雖均是「虛銜」,但也有些加銜是為了方便協調溝通。例如,清朝的「總督」是文官職的封疆大吏,但總督有時因調度或協調軍務之需,往往會再加個「兵部尚書」銜。換言之,儘管可能有數個總督加銜「兵部尚書」,但兵部實際掌事者仍為原本的滿、漢各一位尚書。

此外,民國25-58年間陸軍曾有加銜的法律規定,依當時規定已合於晉任上將之中將,若因員額尚未出缺無法晉任時,得先加上將銜。而加銜的法律效果雖可著上將服制,且未來優先晉升上將,但薪俸和本職工作仍然不變。

外交部對於駐外人員的加銜,其實已訂有《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可資依循。外交部長吳釗燮曾對外說明,給口譯哥加銜「政治組組長」並不會占去職業外交官的職缺,因為「組長」只是任務編組的職銜,並非列有官等職等的法定編制職稱。此一說法只是部分事實,而吳釗燮不敢說的是,該部依上開要點的附件「駐外人員本職與對外名義對照表」已有明訂,政治組組長本是簡任第12職等的「參事」擔任,用於非邦交國駐外機構的對外名義。

然而,吳釗燮曾表示目前因找不當適任的參事派駐美國,所以要用加銜的方式派「約聘人員」趙怡翔赴美擔任政治組組長。但依上開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得予以加銜的情形為(1)派駐艱苦地區館處服務者;(2)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3)其他有利業務需要或對外交涉者。因此,約聘人員固然可比照適用加銜之規定,但卻不應適用在「實任」政治組組長的職務。

非邦交國駐外代表處的組長之下尚有「副參事」以「副組長」對外的名義,再之下還有簡任第10職等的「一等秘書」。組長出缺依法規是由副組長代理或對外加銜為組長,此才為合法的正途。

同時,加銜是仍執行本職工作,所加之銜雖使用於對外,但若同單位裡較高職務者並未加銜,較低職位者加了比長官還高的銜,這實際上就非加銜。上開要點第八點明訂「對外名義及加銜應兼顧駐外機構內部倫理」,趙怡翔僅是比照第9職等支領報酬的約聘人員,何以他能加銜為政治組組長呢?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大華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