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立院通過,未來可通過他人土地埋設自來水管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今日增訂通過「自來水法」第61-2條條文草案。未來自來水用戶,可通過他人土地埋設水管,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但若對他人公有或私有土地造成損害,則按損害程度予以補償。

此外,這次的增修條文也規定,如果土地雖為私有土地,但現為既存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巷道,自來水用戶只要得到道路主管機關(通常為地方縣市政府)同意,即可挖掘埋設水管,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

增修條文也規定,如果自來水用戶因為接管而須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所埋設的水管,應選擇損害最少的方式。如過程中有所損害,應按照損害程度補償。

此次修法也納入爭議規範。增修條文規定,自來水用戶為埋設水管,因土地取得或使用補償而衍生爭執,用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可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申請調解。(新聞來源:中時 吳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