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三讀,間諜最重無期徒刑、終身追訴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針對從事間諜行動,交付國安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新法更將追訴期改為終身追訴。

間諜行為部分,洩漏、交付國安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指出,為了讓台灣國安法制更周延,此次修正的《國家情報工作法》除針對間諜提高刑責、終身追訴;同時,考量到現行法律針對「反情報」犯罪的規範,大多偏向軍事、政治相關犯罪行為,因而特別針對經濟領域的「間諜活動」進行規範。

趙天麟舉例,法務部雖在民國102年針對營業秘密法提案增訂刑事罰則,修法施行迄今共計偵辦89起案件,損失金額高達新台幣1700億。問題是,關鍵產業技術的洩露問題若僅能在事後才能追究,將難以彌補損失;而國安單位過往雖並非無法源,但因規定未臻明確,事前保護顯有不足,所以此次修法更將「經濟安全」列為重點。

今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在「情報工作」的定義上,額外將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其中,「境外機構」指的是由境外政府、主權實體、組織,或其支助、支配、管理或監督的所屬機構。

同時,未來我國情報機關的研蒐範圍,也確定增加由行政院核定的關鍵技術產業,在發生營業秘密洩露、盜取情資問題時,都能在維護國安與利益的原則下進行調查。

另方面,為更加遏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報外洩,在刑責部分,違法洩漏或交付機密者從原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刺探或收集機密者,從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間諜行為部分,洩漏、交付國安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若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因而獲得利益者,併科罰金的金額從原先的100萬元以下,加重為1千萬元以下。

此外,修正案也新增追溯時效,明定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者的追訴權時效為終身,不受刑法第80條的限制。(新聞來源:中時 朱真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