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毀農式種電何時了?

發展再生能源自有其必要性,惟不應以犧牲農業為代價,若無法修正毀農式的種電模式,將對台灣農地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圖/本報資料照片
發展再生能源自有其必要性,惟不應以犧牲農業為代價,若無法修正毀農式的種電模式,將對台灣農地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圖/本報資料照片

520前多位親綠企業家,拋出核電廠延役,甚至建議興建新核電廠,被解讀為新政府有意調整「非核家園」政策。惟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至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報告指出,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下,政府將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確保供電穩定、供電安全為最高目標,依法朝非核家園邁進,也將建構智慧共享的多元綠能。

儘管經濟部長郭智輝5日在立法院備詢後暗示,不僅核三可以轉備援機組,核二也能有延役空間,但前提是要先修法才可能進行編列預算做檢查、設備更換等準備。在此之前,為彌補能源短缺,提升再生能源占比,仍將成為賴政府能源政策的首要目標。

經濟部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積極推動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數年前推估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百萬瓩),離岸風力裝置容量則達5.7GW。然近年來經濟表現優於預期,加上吃電怪獸人工智慧(AI)飛速成長,加劇用電需求。日前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即表示,目前平均用電年增2.7%,若納入AI用電需求,估會高過3%。上述預期的發電量,勢必還要提高。

政府鎖定「農電共生」的光電為再生能源發展主力,我國對於「農電共生」有其規範,首先是覆蓋率部分,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所定各項農業設施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

其次,需有農業經營事實,同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農委會104年8月25日發布函示(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示,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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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日本的規範,我國規定相關寬鬆。依據日本農林水產省發布的《農田豎立太陽能設施維護農業耕作辦法》,營農型發電要求,支柱結構應簡單、易於拆卸;發電設施也需保證農田能繼續耕作;光電板的角度、高度和間距需確保農作物能獲得所需的陽光,並讓農業機械能在支架下正常運作;不得影響周邊農田的使用與排水等設施等。

日本政府並在農產品產量方面有明確的規定,農地裝設光電板後,發電設施下農田的作物產量,不得低於同年該地區平均產量的2成。且要求每年必須提供報告,若是違反前述標準,或不進行耕作、農機難以操作或農產品質明顯惡化等有影響農業發展情事。就必須立即拆除發電設施,並恢復到可耕地的農田狀態。

反觀我國規定不但寬鬆,且未確實執法,以漁電共生案場最多的台南市為例,高喊「漁業為主、綠電加值」目標,然多數魚塭均為假養殖真種電,不乏在魚塭非法傾倒廢土或掩埋廢棄物;即使魚塭尚在運作的案場,養殖魚類也大受侵擾,不是產量大減,就是死亡殆盡。待市府官員稽查前,買魚蝦放入池內,或是購買漁貨充當收成,即可蒙混過關。如此嚴峻且普遍的違法態樣,直到去年台南市才開始執行,整年僅有九個案場被廢止容許。

尤有甚者,去年因光電進度落後,為彌補2.15GW的供電缺口,竟然計劃推出「農光共存」方案,將漁電共生中的非「養殖生產區」魚塭,由原來4成覆蓋率,大幅提高至7~9成之譜,形同完全放棄農、漁業功能。

面對輿論質疑台灣發展綠能的同時,造成農地流失,農業部長陳駿季日前表示,農電共生可用地的使用率仍低,絕對夠用,也絕不同意農業做不好就改做光電;且漁電共生要設改善期限,魚養不好就應廢止,或媒合改由漁青規模化養殖。

由陳部長的說法觀之,農業部毫無解決誠意。蓋多數漁場近三年產量平均值均未達7成的估認最低生產量,明顯無合理農業經營事實,早就應該廢止,卻消極處理。另農電共生的光電設施係以鋼筋混擬土設置,若未花費巨資拆除違法光電設施,也無法達到7成的產量標準,媒合改由漁青規模化養殖,根本毫無意義。

至2023年底累計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僅12.22GW,約僅達成2025年20GW目標的6成。農業部提到農電共生可用地的使用率仍低的意思,就是打算在農地或魚塭上大規模種電。發展再生能源自有其必要性,惟不應以犧牲農業為代價,若無法修正毀農式的種電模式,將對台灣農地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並危害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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