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初審 勞工領扶養眷屬加給納無工作父母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9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以便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生活津貼時,可領扶養眷屬加給,保障勞工失業的家庭生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日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上述草案內容。

現行就業保險法明定,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若有扶養眷屬,每一人依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的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累計至20%。

但在勞工扶養眷屬的定義上,是勞工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身心障礙子女,父母未納入。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提案說明時指出,就業保險法中的扶養眷屬並沒有包含父母,若單身勞工需要負擔年邁父母的扶養責任,一旦面臨失業恐加重生活負擔,影響家庭生計,因此他提案將父母納入扶養範圍,幫助更多勞工因應未來高齡化社會。

民進黨立委莊競程也提案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但明定父母需年滿65歲且收入未達中央主計機關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者為限。

勞動部長許銘春在口頭報告時表示,現行眷屬加給規定,是為避免勞工非自願離職影響家庭經濟生活,配合整體婚育觀念及扶養型態改變,將父母納為眷屬加給範圍,可提升勞工失業期間生活保障,勞動部支持修法。

許銘春指出,為維持受扶養眷屬條件一致,建議比照現行標準,以無工作收入父母為加給條件。

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時,勞動部同意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委員會初審最後通過修正條文為:扶養眷屬包含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編輯:康世人)1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