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簡釋餐飲業走出國門六模式
佛教的《金剛經》中有段廣為流傳的禪話:「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這段話的意思是,佛以自己的語言闡釋佛法,如同提供渡河的船筏。船筏的作用在於幫助渡河,既然已達彼岸,便應捨筏登岸,而非執著於船筏,將其視作終極目的。
同樣地,理論或方法一旦讓我們明白,就不應固守不放。唯有跳脫既定框架,才能達成不同結果,開創新的境界。
疫情後,餐飲業者紛紛搶攻海外市場,特別是美國。然而,進軍海外市場時,一大關鍵問題在於:應該採用什麼模式?坊間常見的說法包括三大模式或國際授權的五大模式等。有業者希望套用特定模式,也有人疑惑這些模式如何體現在契約上,或其法律可行性如何。本文從法律、契約實務與商業觀點出發,歸納餐飲業者布局海外市場的六種主要模式如下:
一、直營模式
大家耳熟能詳的直營模式,是指餐飲業者直接擁有與經營門市,沒有委託或授權他人經營。餐飲業在此模式下有完全控制權,可以確保品牌形象與提供一致性服務。不過,此模式因為餐飲業者要自己負擔全部人力、成本與費用,負擔較大且擴展較慢,故僅有少數品牌採用,例如瓦城泰統經由多層全資子公司投資美國,預計2025年9月開出首間門市,待規模達10間門市後會建置中央工廠。
二、區域加盟模式
區域加盟是餐飲業者與當地合作夥伴簽訂區域加盟契約,授權合作夥伴在一定區域內開設和營運門市,並授權與他人簽訂加盟契約,此模式也常被餐飲業者稱為區域代理。與直營模式相比,此模式之人力、成本與費用相對少很多,且保有一定控制權,我國較多餐飲業者採之,例如六角國際於馬來西亞與南加州、聯發國際即歇腳亭於海外發展。
三、區域發展模式
此模式是餐飲業者與當地合作夥伴簽訂區域開發協議,由當地合作夥伴在區域內開設與營運門市。區域發展模式常會搭配發展計畫表,即要求當地合作夥伴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開設多少間門市。與區域加盟模式不同之處,在於餐飲業者沒有授權合作夥伴與他人簽訂加盟契約。檢視我國上市櫃餐飲業者年報,沒有業者採此模式。
四、單店加盟模式
所謂單店加盟,是指餐飲業者與加盟者簽訂加盟契約,授權加盟者開設與經營加盟門市。不少餐飲業者誤以為單店加盟模式只適用於國內,布局海外市場不能用單店加盟模式,這是錯誤觀念。其實餐飲業者可以與海外加盟者簽訂單店加盟契約,經由單一加盟門市作為市場測試。例如橘焱胡同於年報揭露,以單店授權加盟的方式進駐當地市場,而在首間燒肉店開出後,評估集團內其他品牌進軍美國的可能性。
五、合資模式
餐飲業者與當地合作夥伴合資設立當地公司,且授權合資公司開設直營與加盟門市,稱為合資模式。餐飲業者採此模式,通常是因為降低市場進入風險、結合當地合作夥伴資源與強項、符合當地外國人投資規定等。如王品餐飲過去與美國熊貓餐飲集團簽署合資協議,發展原燒進軍美國市場。
六、區域代表模式
區域代表模式是餐飲業者與當地合作夥伴簽訂區域代表協議,委任合作夥伴尋找加盟者與協助履行加盟契約義務。不同於區域加盟模式,區域代表模式是由餐飲業者與加盟者簽訂加盟契約,由區域代表代為履行。檢視我國上市櫃餐飲業者年報,無任何業者採用。
介紹上述六種模式後,還是必須說國際市場之進入模式與投資策略,如同幫助餐飲業者渡河的船筏,重要的是考量當地合作夥伴意向、如何適應環境並有效達成目標,而非拘泥於某一種既定模式,或執著單一模式不作任何調整。無論是直營、區域開發、區域加盟、單店加盟,還是合資模式,每一種策略都應根據市場需求、法律環境和企業資源靈活運用。最終的目的,不在於追求完美的模式,而是以結果為導向,實現品牌之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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