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股市》港股公司回購不再強制註銷 6月11日生效

【時報-台北電】港交所修訂發布《上市規則》,引進新的庫存股份機制,即日起港股公司回購不再強制註銷,庫存股新規於6月11日正式生效。

庫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購並以庫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可供日後再出售。庫存股新規明確,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豁免權,在業績發布前的靜默期內進行股票回購;且回購所得的股份無需盡快註銷,以庫存股形式存在。同時,在註冊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許的前提下,庫存股可以用來穩定股價、彈性融資、股權激勵、支付收購資產的對價等。

此前,為了防止公司透過頻繁回購和再出售庫存股,操縱市場或內線交易,修訂前的《上市規則》規定港股公司回購的股份必須註銷。

上證報指出,港交所原有的回購規則存在諸多限制,包括較為嚴格的時間限制、最低公眾人士持股量、回購後30天內不得發行新股等要求,一定程度抑制了港股公司的回購意願。(編輯:張嘉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