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專欄】蔡志雄:注意!新版租約不適用3狀況

自從今年1月1日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實施以來,引起廣大房東、房客的關注,尤其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都算是企業經營者,就要適用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會讓人誤以為只要是租賃通通都適用。

▲房屋供營業使用不適用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擔保金可以約定超過2個月租金的總額。 蔡志雄提供

以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當中規定,擔保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為例,曾經有店面的屋主拿著租約問我,他出租的店面價值很高,難道跟房客約定3個月的擔保金也會違反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嗎?事實上,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有幾項除外不適用的狀況:

1、營業租賃者不適用新版租約:

定型化契約適用的前提,必須一方是企業經營者、一方是消費者,所以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適用租賃房屋的用途,係指房客承租供作住宅使用,假如是承租做營業使用,房客顯然不是消費者,就不適用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所以營業用的租賃擔保金可以約定超過2個月租金的總額。

2、房東可以不同意房客做公司登記:

此次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既然本契約書範本租賃房屋的用途,只有住宅使用而非營業使用,所以當房客要求的不是遷入戶籍,而是要做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登記等等,房東可以拒絕。

3、二房東的契約注意:

承租房屋除了自己居住,也不乏再將房屋出租當二房東的型態,既然又將房屋出租,二房東就不是最終消費者,不符合定型化契約一方是企業經營者,一方是消費者的條件,所以屋主與二房東間的契約,不適用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但是二房東與房客間的契約就要適用。

針對新版租賃契約施行,其實只要弄清楚適用的範圍,房東不會被罰款,房客也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不需要因為新版合約出現而感到恐慌或疑惑,房東房客互利雙贏才是最重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