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與兩岸條例 工總憂產業研發失衡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立法院20日通過國安法及兩岸條例修法,對此,工總23日聯合台積電等18家高科技廠提出3點建議,包含經濟間諜定義、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核心技術人才管制等面向,強調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業界對於兩法修法極為關切,工總23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說,理事長苗豐強特別在下午緊急邀集國內高科技廠商進行視訊會議,包括聯發科、台積電、鴻海、宏達電、原相等國內18家重量級廠商的法務長及學者專家,積極參與討論。
工總表示,各界雖都認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執法重點;經過充分討論後,獲得3點結論和建議。
第一, 由於「經濟間諜罪」涉及刑責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對於「實質控制」、「國防需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名詞定義必須明確且具體;尤其是對於「經濟間諜」必須要有確切的主觀犯意與具體行為才能認定。
第二,關於未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國安法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建議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滾動修正適當界定,因最熟悉相關技術、且與相關技術保護最有切身利害關係的,是各個高科技產業。
另外,有鑑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涉及諸多產業領域,而部分產業領域的高階技術水平,可能隨產業趨勢與國際局勢快速變動,建議先建置一套風險評估架構與模式,同時建立妥適、可受檢驗與公平的審查機制,避免構成要件不明確或適用範圍過大的問題;最後建議可採正面表列,並依產業界的特殊需要與有正當理由時,申請項目排除。
第三,產業界非常擔心對在職人員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採取「事前審查制」,可能會影響企業營運和研發活動以及商務運行,更可能直接影響高科技產業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技術合作或投資的意願,對企業在研發人才的運用與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響。
針對核心技術人才管制,工總建議,對於正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的進行中案件應不溯及既往;未來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核心關鍵技術的限制範圍;應明訂哪些對象將受到限制;除應明定政府補助或出資的一定基準外,也應考慮業別與技術屬性,確保合理與衡平原則。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