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死刑合憲 設判死7關卡 等同實質廢死
【時報-台北電】全民關注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判決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並設下判死要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且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人、沒有言詞辯論,或合議庭法官沒有「全部」同意,及精神障礙的被告,都不能判處死刑的7道關卡,37名死囚可視個案情節,由檢察總長審酌是否提非常上訴。
限縮適用範圍 暗藏替死囚翻案
法界指出,憲法法庭判決主文長達17項,但深藏其中最終目的就要幫死囚翻案免死,且未來判死很難,因憲法法庭要求程序更嚴謹,包括《刑訴法》、《刑法》、《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共有7項要在2年內完成修法,如殺人案從警詢開始就得有律師在場;未完成修法前就得嚴格實施判決死刑,須合議庭法官一致同意等,在在使得死刑制度等同「名存實亡」,台灣可說已等於「實質廢死」。
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不過,因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前《刑法》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檢察總長邢泰釗確定將替死囚黃春棋、陳憶隆2人提起非常上訴。
《刑法》規定,殺人、性侵殺人及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可判處死刑,唯一女死囚林于如等37人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認為,死刑並沒有特別預防功能,但在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在目前時空仍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尚屬合憲。
死囚不會釋放 2年內完成修法
不過,憲法法庭指出,以死刑作為制裁手段,其效果不僅會剝奪被告的生命,進而剝奪其他權利,且無法回復;適用死刑予以制裁的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且判死要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表示,什麼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犯罪?殺人罪所定死刑,應只有適用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的情形,如果是「未必故意」殺人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不能判死。目前故意殺人構成要件狀況廣泛複雜,憲法法庭建議,有關機關定期檢討是否及如何區別其行為態樣,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的替代刑罰,如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的有期徒刑等,以取代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認為目前死刑判決程序不足,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完成修法前,即日起死刑案件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強制律師辯護、要判死刑應經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不得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執行死刑。
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爭訟逾8年,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外界擔心37名死囚獲釋在外趴趴走。法務部表示,由於37死囚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不宜逕予釋放,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非常上訴,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15名大法官扣除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人,12名大法官中,詹森林大法官主張廢死,他與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各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朱立倫籲 總統應表明立場正面回應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總統尊重憲法法庭對死刑制度合憲性的判決結果,我國迄今未廢除死刑,這次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制度合憲,並要求應有嚴謹的配套程序,這是台灣司法重要的里程碑。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行政院將督促法務部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同時,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與作為不會鬆懈,並且也將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則痛批,這次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這樣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說公平嗎?台灣長期以來有八成以上的公民反對廢除死刑。他嚴正呼籲賴清德總統,剛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們,多人表態支持廢死,是否表示他們將來還打算翻案?總統應該明確表態、正面回應,給予社會大眾、死者家屬,以及許多第一線辛苦的執法人員一個交代。(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林偉信、陳志賢、游念育、陳薏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