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超標「中華電、亞太電已有先例」!台灣大哥大3點聲明:這是不是有點雙標?

針對頻譜超標爭議,台灣大哥大26日強調,合併後3家電信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此外,中華電信和亞太電信的900頻段轉讓核配案,已有先例,當時即採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基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予以核准,「很明顯標準是不一樣的,這是不是有點雙標?」

台灣大哥大舉行記者會說明頻譜超限。台灣大哥大技術群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郭宇泰(左)、技術群副總經理吳明東。圖/記者楊絡懸攝
台灣大哥大舉行記者會說明頻譜超限。台灣大哥大技術群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郭宇泰(左)、技術群副總經理吳明東。圖/記者楊絡懸攝 (楊絡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於9月29日、30日分別針對台灣大哥大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以及遠傳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舉行聽證會。針對近日頻譜超限爭議,台灣大哥大提3點聲明強調,第一,從數學上計算,合併後三家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即使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中華都有超標是不爭的事實。」台灣大哥大表示,根據3GPP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的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再者,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是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5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規定。

第二,針對「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台灣大哥大強調,這條法規不僅真實存在,且中華電信與亞太電信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果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且違反競爭行為。

台灣大哥大指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的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NCC核准在中華電信、亞太電信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使用的「帝王條款」,以龍頭之姿意圖創造不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反競爭行為的標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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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台灣大哥大表示,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才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競業打著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

台灣大哥大另舉3例說明,「拿了頻譜不建設」:有業者輕易說繳回,是要藉此掩蓋過去未在該頻段積極建設的事實。業者取得頻譜當下即負有建設義務,任意繳回無疑是罔顧建設義務,再回過頭要求積極建設的業者繳回正在使用的頻譜,是不正當競爭手法的最佳寫照。

「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

「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的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台灣大哥大。圖/記者楊絡懸攝
台灣大哥大。圖/記者楊絡懸攝 (楊絡懸)

台灣大哥大強調,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的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占率的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如今龍頭業者指控我們合併案為『限制競爭』,讓身為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

台灣大哥大表示,「台台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

數位發展部長唐鳳9月22日對媒體表示,「電信合併頻譜超標爭議,首重資源合理分配」,電信業者身為國家打造數位匯流基礎建設、建構有利數位創新的基礎環境的重要一環。台灣大哥大強調,認同每一個業者在取得頻譜後都有義務積極努力建設,提供用戶最佳的通訊品質,並扮演產業加速轉型升級的「馬達」,才符合資源合理分配的真諦。

(審核:呂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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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楊絡懸:專訪過台積電董娘張淑芬的藝術公益、側寫過英國前首相梅伊的政經脈動。相信不論是企業大老闆、小人物或社會角落,都有值得被記錄的故事,期盼透過深度和廣度的觀察力,帶來最宏觀的專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