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執行長個人證券交易法案判決 光罩說明

【時報-台北電】光罩(2338)公告公司執行長吳國精有關個人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最新進度說明。

光罩執行長吳國精之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最高法院110年2月19日作成判決,撤銷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12月18日作成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11月29日110金上更一字第00000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

吳國精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光罩表示,本案係吳國精先生個人投資,與公司業務無涉。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吳國精先生購買禾昌股票係為了參與禾昌公司經營,以提高禾昌公司產業競爭力,並無任何炒作股價的意圖,將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編輯:沈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