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譁裕對董事林(示其)生先生等相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案件,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111/01/27)

日 期:2022年10月11日

公司名稱:譁裕 (3419)

主 旨:譁裕對董事林祺生先生等相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案件,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111/01/27)

發言人:曹付宜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董事林祺生先生、張宏毅先生、彭兆樟先生等相關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30號/第14175號、110年度偵字第63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林祺生先生、張宏毅先生、彭兆樟先生等相關被告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

法,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茲針對上開人等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導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本公司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

開人等賠償本公司之損失美金3,685,643.09元及新臺幣6,934,282元。

6.處理過程:

(一)本公司已委請陳居亮律師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二)本公司111/10/11 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書,本院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裁定本案

移送至民事庭審理。

(三)截至111/10/11本公司已暫收賠償款美金1,745,851.77元及新臺幣2,774,282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為本件原告,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因本案而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陳居亮律師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