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說明光耀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4年05月08日
公司名稱:光耀 (3666)
主 旨:補充說明光耀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蔡偉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法令決定之。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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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德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董事候選人
黃宗元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佳峻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董事候選人
簡韻純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鳳凰酒店(股)公司 本公司董事候選人
陳建富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蔡慶年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林文鵬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李益名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許連晉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何秉海 本公司財務長
應募人如為法人: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 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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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德投資(股)公司 黃宗元 57.81%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黃造蓉 24.19% 無
黃鈴茹 18.0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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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峻投資(股)公司 林家宏 1%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林毅在 96% 無
李其白 1% 無
白淑貞 1% 無
彭淑英 1%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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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酒店(股)公司 寶宏事業(股)公司 25.67% 無
陳建富 18.10%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代表人
陳建宏 14.43% 無
陳正曜 11.35% 法人董事候選人之負責人
陳月霞 4.96% 無
林家玉 4.43% 無
陳立儐 3.01% 無
林志宏 3.00% 無
陳立沛 2.87% 無
林立涵 2.87%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於普通股100,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股東會決
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私募定價成數: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為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
(3)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
,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
定方式應屬合理。
(4)依據前述定價原則,惟如因於集中交易市場價格未超過面額或接近面額,而致
未來實際發行價格可能涉及低於面額時,此係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其定
價方式應屬合理。倘有該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
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如造成公司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
,將視未來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日後營運之收益,以
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開發新
產品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
展等多項用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
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
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
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未來法令或主管機關
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2)原113/04/11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未包含應募人如為關係人或內部人名單、實際
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
(3)補充說明應募人如為關係人或內部人名單、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業經
113年05月08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4)以上亦同步更新私募專區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