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泰董事會決議109年度私募發行特別股之數量、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0年12月03日

公司名稱:華泰 (2329)

主 旨:華泰董事會決議109年度私募發行特別股之數量、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洪士民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字第0910003455號令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B.本次私募特別股之應募人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無關係)。

4.私募股數或張數:

A.乙種特別股-發行股數90,090,000股。

B.丙種特別股-發行股數180,18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次得私募特別股額度分別為:

A.乙種特別股-發行總金額以新台幣999,999千元,發行股數為

90,090千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預計增加實收資本額總額

900,900千元;

B.丙種特別股-發行總金額以新台幣1,999,998千元,發行股數

為180,180千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預計增加實收資本額

總額新台幣1,801,800千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

於股票面額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

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

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

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B.本公司擬以109年12月3日為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定價基準日。依

據博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專家報告,本次私募乙種特別股

之理論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1.20元,私募丙種特別股之理論價格

為每股新台幣12.63元。

C.本次私募乙種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1.10元,不低於

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私募丙種特別股每股發行價

格為新台幣11.10元,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

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依據

109年12月3日臨時股東會所決議訂價成數範圍,同時參酌本公司

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及市場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應

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因

應未來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

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

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

之穩定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9/12/03

11.參考價格:不適用,乙種特別股理論價格為11.20股/元;

丙種特別股理論價格為12.63股/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

發行價格均為11.10股/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特別股,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函釋規定,自本公司交付私募特別股之日起三年內,除符

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私募特別股不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A.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a.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優先

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無盈餘或

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

分派予乙種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或季

度優先補足。

b.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

給,特別股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或季

度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c.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者,乙種特別股股東無權參加分配。

d.乙種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及其他種特別

股關於盈餘及公積之分派。

e.乙種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

f.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

獨立董事)之權利;但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乙種特

別股之股東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g.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及丙種特別

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h.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五年,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提

前收回其所持有之乙種特別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

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現金收回或其他法令許可之

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之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乙種特別股,仍

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乙種特

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

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i.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

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j.乙種特別股符合提前收回之情形或發行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因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收回乙種特別股之全部

或一部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之權利,仍依前開各款發行條件延

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所有乙種特別股為止。其股息亦按原年利率

以實際展延期間計算,不得損及乙種特別股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章

程享有之權利。

k.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

B.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a.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於分

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後,優先分派丙

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得分派之股息。

b.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

給,特別股年度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

或季度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c.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者,丙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參加分配,至每股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與每股普通股股息金額相同為止。

d.本公司對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無

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

派丙種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丙種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

。丙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

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或季度遞延償付。

e.丙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

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丙種

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之轉讓限制及未上

市流通外)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丙種特別股於轉換

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

度或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公積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

別股股息分派。丙種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準

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

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

或季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

f.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

獨立董事)之權利;但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丙種特

別股之股東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g.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且次於乙種

特別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h.丙種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

所持有之丙種特別股或要求本公司提前將丙種特別股轉換為普通

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

行價格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

收回全部或一部之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丙種特別股,仍延續本

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丙種特別股收

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

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i.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

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j.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但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普通

股,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普通股公

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丙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換

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本公司得於

發行屆滿三年之次日起發行新股強制轉換。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特別股未轉換為普通股:不適用。

(2)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丙種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

普通股股權可能稀釋約24.44%。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2)本次私募特別股繳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至109年12月17日止。

(3)本次私募案之增資基準日,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4)本次私募案之其他未盡事宜,或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

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