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東董事會決議買回華東股份事宜

日 期:2023年01月17日

公司名稱:華東 (8110)

主 旨:華東董事會決議買回華東股份事宜

發言人:黃靖窈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67,535,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2/01/18~112/03/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20~1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3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3/25 ~ 109/04/22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61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預計買回5,000仟股,實際買回1,108仟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盈餘轉增資排定作業時程致不得買進,且考量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及兼顧股東權

益,以致於屆滿時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第3次預計買回5,000仟股,實際買回2,680仟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考慮半導體暨整體經濟情況尚未明朗,本公司基於財務保守穩健與考量長期資

金規劃及維護股東權益,故未能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第7次預計買回20,000仟股,實際買回17,705仟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限價限量買回,致部份

買單未能成交,而未能全數買回。

第12次預計買回2,000仟股,實際買回1,618仟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本次執行期間內,因市場股價已超出預定買回價格上限,故未能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2年1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預計於112年1月18日至112年3月17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

司股份計2,000仟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1.2元至14元之間,惟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時,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本公司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

則。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

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與方針,由人事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受讓人為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

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受讓人為非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

議。

受讓人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由本

公司人事單位依本辦法規定做成提案。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

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2年1月17日第十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ㄧ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仟股。

二、上述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39,且擬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3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

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