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立隆電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債於110年3月18日發行屆滿2年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日 期:2021年01月12日

公司名稱:立隆電 (2472)

主 旨:立隆電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立隆電二,代碼:24722)於110年3月18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發言人:張真卿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1/12

2.公司名稱: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0年02月07日至110年03月18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0年03月18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0年02月07日至110年03月18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

(110年02月07日)之前一營業日(110年02月05日)起至屆滿日(110年03月18日)之前

一營業日(110年03月17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

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

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0年03月25日) 將賣回價款扣除郵匯費後以

匯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