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獨立董事對永大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日 期:2020年08月06日

公司名稱:永大 (1507)

主 旨:獨立董事對永大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發言人:林東昇

說 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9/08/0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黃福雄;友理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本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薪酬管理規則」修訂案

與本公司「專業主管薪酬管理規則」增訂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本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薪酬管理規則」修訂案獨立董事-黃福雄反對之意見如下:

(一)董事與經理人之標準年薪採樣評估之基礎應再精確,始有充足資訊供嗣後董

事會進行評估及決議;

(二)董事長及總經理標準年薪依集團之合併財報為準,惟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集

團經營之參與程度未臻明確,逕依合併財報作為衡量基準,恐有未宜之處;另本

公司「專業主管薪酬管理規則」未採相同標準,差別待遇未予以合理說明;

(三)標準年薪分為四個級距之合理依據未明,例如總經理部份之最低級數基本薪

資,依所提供之同業標準衡量,恐難聘得所需之人才;

(四)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薪資級距,係延用舊制之規定,是否應與時並進可

再檢討;

(五)本次修訂理由未予以說明,與先前規則之差異性亦未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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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專業主管薪酬管理規則」增訂案獨立董事-黃福雄反對之意見如下:

(一)「專業主管」定義及適用範圍不明:依本規則第一條規定「主管」指「非屬

經理人之專業主管」,均適用本規則,而稱「主管」者應屬負責某業務之管理者

,惟「特別助理」應不符合主管範疇,本規則第四條主管之定義亦包括「特別助

理」並不妥適。

(二)「特別助理」之職掌內容不明:「特別助理」一般指執行高階主管交辦事務、

提供分析決策協調、推動各項專案者,惟本規則未敘明其設置及隸屬狀況,相關

職掌內容不明。

(三)宜考量區分「主管職」與「非主管職之資深或專業人員」,分別訂定其薪酬

標準。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薪酬管理規則」修訂案獨立董事-陳世洋與陳麗秀同意之

意見如下:

(一)薪資評估採樣之60家特定公司群名單均屬電機、機電、機械業,故採樣基礎

允當且具可比較性;

(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負責及管理全球經營績效,故標準年薪自應以合併財報稅後

淨利為準。專業主管負責及管理的範圍主係台灣永大單家公司,故標準年薪以台

灣永大單家之營業稅後淨利為準。以上區別符合績效衡量之原則,故屬合理;

(三)標準年薪分四級距係反應同一職稱但貢獻度可能有所有不同而設;

(四)現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資均經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規則已明

定合併稅後淨利達成率之高低,將影響薪酬之高低;

(五)本次修訂理由為強化高階管理者之薪酬與營運績效之連結及簡化敘薪結構。

本公司「專業主管薪酬管理規則」增訂案獨立董事-陳世洋與陳麗秀同意之意見

如下:

本規則第三條適用範圍已修正為「適用範圍:本公司經理級以上或特別助理,且

已簽署專業主管聘僱合約之非委任經理人。」,故適用範圍難謂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