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

日期:2024年07月05日

主旨:檢送本公司113年7月5日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相關事項

如附件,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有價證券:志聖﹝代號2467﹞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

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

三日﹝十二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

,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

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

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

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

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隆銘綠能﹝代號3018﹞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

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

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

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因該有價證券係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爰以人工

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

廣告

b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預收款券須同時

合下列規定:

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

業辦法第三條。

i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

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二項。

三、有價證券:慧友﹝代號5484﹞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

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

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

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

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

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

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四、有價證券:泰福-KY ﹝代號6541﹞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

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

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

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該有價證券係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以人工管制之撮合

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b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預收款券須同時

合下列規定:

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

業辦法第三條。

i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

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二項。

五、有價證券:旭暉應材﹝代號6698﹞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

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

三日﹝十二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

,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

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

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

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

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有價證券:錸寶﹝代號8104﹞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

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

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

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

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

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

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