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易威董事會決議擬視金融市場狀況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日 期:2019年03月25日

公司名稱:易威 (1799)

主 旨:易威董事會決議擬視金融市場狀況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發言人:吳雪君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私募案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洽定之應募對象屬內部人名單如下:

主要股東名稱/與公司之關係/法人股東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關係

一、林翰飛/本公司董事長、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二、李世仁/本公司董事

三、李秋月/本公司董事

四、張振忠/本公司董事

五、Bayberry Management LLC/本公司董事/(1)James Aiping Lee(74%)-本公司總經理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Y H Tu(20%)-無 (3)Monica P. Lee(6%)-無

六、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本公司董事、本公司持股10%以上大股東/華盛國際投資

(股)公司(100%)-無

七、張志成/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八、廖繼洲/本公司獨立董事

九、葛之剛/本公司獨立董事

十、Eternity Asia Limited/本公司持股10%以上大股東/CID Greater China Fund IV,

L.P.(100%)-無

若有其他特定人依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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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擬於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洽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過50,000仟股限額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50,000仟股限額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

次辦理,每次發行股數不超過17,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未來不排除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惟私募價格如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

規定訂定,係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低於股票面

額時,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

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及

公司狀況為依據訂定之。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故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因應未來營運資金需求、發展新業務、改善財務結構、購置研發

設備及長期股權投資。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營運成長、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以提昇營運成效及其他長期發展之資

金需求所需引進投資夥伴規劃,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

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募集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

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

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櫃)交易。

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定價日、增資基準

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

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