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取得臺北市南港轉運站興建營運移轉案最優申請人,將依議約結果簽約取得地上權

日 期:2020年10月20日

公司名稱:新光金 (2888)

主 旨: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取得臺北市南港轉運站興建營運移轉案最優申請人,將依議約結果簽約取得地上權

發言人:徐順鋆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台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972、973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09/10/20~109/10/20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合計4,889.88平方公尺,折合約1,479.1887坪

交易總金額:開發權利金 (未稅,稅外加)(新台幣,以下同):610,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與本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開發權利金及變動經營權利金:依投資契約繳付期程繳納。

2.變動經營權利金:每年營業收入2.51%,按每年營業收入

扣除轉運站月台及售票櫃台收入後之淨額計算。

3.地上權存續期間:50年。

4.月地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

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規定計收土地租金。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招標。

決策單位: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業務權責規定

,並參酌鑑價報告全權執行。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開發權利金總價610,000,000元

2.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開發權利金總價610,000,00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1.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黃景昇

2.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紀亮安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黃景昇:(99)北市估字第000157號

2.紀亮安:(100)北市估字第000181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主體事業興建轉運站,附屬事業興建投資用大樓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1.上述事實發生日為取得臺北市南港轉運站興建營運移轉案

最優申請人函文之日。

2.後續將與主辦機關議約,並依議約結果簽署「臺北市南港轉運站

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及「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

未來若有重大條件變更,將另行發布變更公告。

3.因本案所產生的使用權資產價值則以權利金加上地租資本化總額

加總而得,依據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

為1,811,157,293元,而依據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

則為1,755,461,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