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惠特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3月17日
公司名稱:惠特 (6706)
主 旨:惠特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羅儷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
200,000股。
4.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所定之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
評核指標,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此辦法規範。
員工和經理人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設定之整體
財務績效目標、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其既得條件如下:
(a)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b)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c)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
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 上述獲配員工資格限為:
(a) 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 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c) 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4) 單一員工被授與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董事會前三十個營業日(112年02月01日至112年03月16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新台幣98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
金額為新台幣19,600,000元。
如以民國112年8月開始發行,員工依既得條件於112年~115年,暫估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4,219,444元、8,493,333元、4,981,667元及1,905,556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2年2月28日之在外流通股份73,536,865股計算,112年~115年每年對公司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6元、0.12元、0.07元及0.02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請詳訂定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規定。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即須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2)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並由本公司授權董事長
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 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 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如有未盡
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 「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生效後,不擬執行「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