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必應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5月04日

公司名稱:必應 (6625)

主 旨:必應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梁秀雯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8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達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相關條件者,

依既得期間分批獲得既得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經營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

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與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民國112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72.9元估算,

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3,122仟元,

如以民國 112年 9 月底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2年~115 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 1,312仟元、4,921仟元、3,937仟元及2,95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民國112年~115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03元、

0.11 元、0.09 元及0.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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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

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未達既得條件前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

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

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4)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選舉權,

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5)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股務代理

或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

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股務代理或

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