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如興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應原告Mekong Resort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如興處分柬埔寨土地前手買家)聲請返還價金之開庭通知書

日 期:2024年06月25日

公司名稱:如興 (4414)

主 旨: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應原告Mekong Resort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如興處分柬埔寨土地前手買家)聲請返還價金之開庭通知書

發言人:徐仲榮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Mekong Resor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

被告: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6/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本公司112年12月25日重訊公告,因本公司與聲請人間就處

分柬埔寨土地解除契約一事,聲請人請求本公司向聲請人清償美金100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隨即依法於支付

命令送達日後二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在案。今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應

就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返還價金案,於文到14日內提出答辯等。惟本公司並無接

獲原告起訴狀,經電話詢問書記官,告知略以: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項參照)。

6.處理過程:委任律師依法令規定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爭議起因於對系爭契約解除之善後,雙方各有主張,本公

司多次表達善意協商之態度,憾遭原告拒絕,本公司仍繼續秉持依法辦理之立場,以

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