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甲永和與中連汽車貨運公司訴訟案說明

日 期:2016年07月13日

公司名稱:大甲永和 (2221)

主 旨:大甲永和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案說明

發言人:黃麟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連

貨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以上當事人間依履行契約事件,中連貨運依法提起訴訟事:

一、本公司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變更規劃

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

二、本公司和應給付中連貨運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該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四、上述第二項,中連貨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07/13收到開庭通知,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金為新台幣2164萬4000元,中連貨運求償之

1億5010萬1140元違約金超過總價金七倍之多,已違常情。經比對公告現值

78年9月時,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1694元,至民國105年已增至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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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告現值所示,增值近6.4倍之多,若按市值遠超過十倍以上。且簽約後

,本公司即將系爭土地交付中連貨運占有使用,並經該公司合法申請建築,作為

運輸、倉儲使用至今,長期以來,中連貨運實質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受益權益,

更享受增值之效益,反觀,本公司在二十多年以來,仍在負擔土地稅賦,衡量一

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況狀及兩造所受損害情形,苟依中連貨運主張案每日4萬1000元

作為違約金,核計1億5010萬元,顯然不合理且過高,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

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