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甲永和與中連汽車貨運公司訴訟案說明
日 期:2016年07月13日
公司名稱:大甲永和 (2221)
主 旨:大甲永和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案說明
發言人:黃麟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連
貨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以上當事人間依履行契約事件,中連貨運依法提起訴訟事:
一、本公司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變更規劃
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
二、本公司和應給付中連貨運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該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四、上述第二項,中連貨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07/13收到開庭通知,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金為新台幣2164萬4000元,中連貨運求償之
1億5010萬1140元違約金超過總價金七倍之多,已違常情。經比對公告現值
78年9月時,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1694元,至民國105年已增至10800元
,依公告現值所示,增值近6.4倍之多,若按市值遠超過十倍以上。且簽約後
,本公司即將系爭土地交付中連貨運占有使用,並經該公司合法申請建築,作為
運輸、倉儲使用至今,長期以來,中連貨運實質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受益權益,
更享受增值之效益,反觀,本公司在二十多年以來,仍在負擔土地稅賦,衡量一
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況狀及兩造所受損害情形,苟依中連貨運主張案每日4萬1000元
作為違約金,核計1億5010萬元,顯然不合理且過高,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
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