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擬開放券商認股借貸 估創3大效益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規畫修法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讓公司員工及原股東欲認購公司初次掛牌或現增發行新股時,可利用此認購股票向券商抵押借款,不須向銀行借貸或賣老股籌資,有助台股增添資金活水,預計最快第四季前可上路實施。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過往發行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IPO)或現金增資(SPO)時,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若有意按比例認購新股、但缺乏資金時,多半僅能找銀行借款籌資,因此券商公會建議可開放券商承作「認股借貸」業務,亦可擴大券商業務經營範圍。

金管會預期,修法開放券商可辦理認股借貸業務後,可望達成3大效益,包括券商辦理承銷時對發行公司服務可更到位,同時滿足員工及原股東認股資金需求,且能助力台股增添資金活水、並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計畫更順利完成。

據證期局統計,現行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可分為T+5型及半年型2種。前者為短期周轉性質,近期每日融通餘額約在5~15億元不等,每日融通餘額差異甚大。後者為資金融通性質,借款期限較長、借還款情形較穩定,近期每日融通餘額約維持4億元左右。

高晶萍表示,有2種股票不能作為擔保品,一是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是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的股票,前者是會影響股票作為擔保品的處份權利,後者則是集保作業與一般認股作業不同。

高晶萍指出,目前有22家券商申請開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預期此次修法可在第四季前可上路實施,屆時上述申請券商即可逕行辦理認股借貸。依規定,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券,對委託人融資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總金額,不可超過淨值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