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票金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表示反對意見

日 期:2024年04月19日

公司名稱:國票金 (2889)

主 旨:國票金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表示反對意見

發言人:李憲宗

說 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4/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陳惟龍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審查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之股東提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一、提案人諾威斯公司(代表人蔡紹中)是國票金控公司之第一大股東,持股

8.05%,加上同一關係人「人旺公司」持股1.93%,合計9.98%,並以

人旺公司名義當選2席董事,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之「大股東」(簡稱人

旺集團),在112年5月31日合組成現在的經營團隊。人旺集團是現在國票金

控公司經營團隊重要成員之一,如有重要事項,本可依循在「董事會」中提案討論

決議推動,始為正辦。人旺集團卻捨此正軌,扭曲事實,藉端興訟提案狀告獨立董

事,「當家鬧事」破壞公司團結,也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制度。

二、本人在112年5月31日「連任」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是經過國票金

控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無異議審查通過(蔡紹中時任副董事長),並提股東會選任

及完成公告,如今(113年4月8日)卻反目以股東提案方式,質疑本人的專業

廣告

性及獨立性,有損害公司利益,其前後立場矛盾,自己否認自己,令人不解其目的?

三、本獨立董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行使對相關業務之「獨立調查權」

,相關必要費用(含委任律師費用)由公司負擔之。此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5月8月金管證字第1120339009號函闡明確認,並要求國票金

控公司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範圍內予以協助其履行職瓘。調查程序之進行,均以相

關業務為限,只訪談至案關之「經理人」,即受到公司技術性的阻礙,並未及於

「工讀生」,也不涉及個人隱私之問題,提案人卻惡意扭曲,特再予指明。

6.因應措施:股東提案業經董事會決議列入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議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股東提案係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依法僅進行形式審查,提交

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