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進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日 期:2021年07月29日

公司名稱:和進 (3191)

主 旨:和進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發言人:鄭發全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1803號。

4.事實發生日:110/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給付貨款訴訟。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電公司)簽訂存貨共

同銷售合約,總價款共計28,000仟元,本公司業已收取2,800仟元之預收貨款,並取得

遠電公司代表人曾怡華之不動產設定抵押,雙方約定,遠電公司於合約期間內出售之價

金所得盈餘或虧損30%內歸屬於本公司,惟截至民國104年2月合約到期終止,遠電公司

未依約銷售該存貨且未將存貨返還本公司,故本公司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預收貨

款2,800仟元之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收款金額約16,692仟元,本公司管理階層與遠電公

司多次協商無效,已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

,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並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查封

遠電公司代表人曾怡華之不動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已於民國105年1月24日完成

詢價,惟民國105年間因曾怡華陸續提供擔保金4,500仟元整,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北院隆104司執火字116472號函諭示裁定於北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案件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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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後本公司不服依法提起抗告,並於民國

105年11月30日二審裁定遠電公司供擔保之金額應提高為6,700仟元。遠電公司業向最

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案由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駁回遠電公司再抗告。本

公司另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就全部款項提起民事訴訟,於

民國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本公司勝訴,遠電公司應支付本公司原訂單金額

29,250仟元扣除預收貨款2,800仟元之後計26,450仟元,並加計自民國10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遠電公司不服依法提出上訴,並於民國106年3月

22日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遠電公司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本案進行三審訴訟程序中

。惟本公司預估收回可能性低,故已於民國108年第4季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

預收貨款2,800仟元之剩餘其他應收款16,692仟元全數提列備抵損失。最高法院就遠電

公司提出之上訴案件,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為由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更審判決敗訴,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提出

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22日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