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通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4年03月08日

公司名稱:台通 (8011)

主 旨:台通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陸秀芳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8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32,704,21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3/11~113/05/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6.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9/03/20~109/05/19申報買回2,500,000股,實際買回1,040,000股,因股價已超過本公

司可執行買回之區間價格,故未能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予以註銷股

本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並銷除股份。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132,704,211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13年03月11日至113年05月10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廣告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6元至35元,但股價若跌破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董事會聲明書稿,請參閱附件十九。

九、本公司自集中市場買回之股份,擬授權管理部執行。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已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

公司買回股份之期間不得賣出。

十一、敬請 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一三年三月八日一一三年度第一次(第十五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9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8.4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證券承銷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試算評估後認為台通光電此次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且買回

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