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凌陽創新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0年02月14日

公司名稱:凌陽創新 (5236)

主 旨:凌陽創新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許世杰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2/14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2/14

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 10 元,共計為新台幣

20,000,000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

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列各既得期限仍在職,同時

符合績效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核定之

個人績效評等達全公司前 35%(含)者,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50%。

B.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核定之

個人績效評等達全公司前 35%(含)者,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50%。

(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A.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B.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

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C.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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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D.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三)項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

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三)項達成既得條件。

E.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

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

受轉任之影響。

F.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G.員工於既得期間未符既得條件已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無須返還。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本公司最近期每股淨值18.59元計算,本次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2,000,000股,暫估既得期間預計之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37,180仟元,

一○九年至一一一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607仟元、18,590仟元及9,983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

預估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0.72元(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1,450,094

股計算),一○九年至一一一年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17元、0.36元及

0.19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

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

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或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或

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

際發行日期及其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

有修正必要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