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佳邦董事會通過買回佳邦股份

日 期:2024年11月14日

公司名稱:佳邦 (6284)

主 旨:佳邦董事會通過買回佳邦股份

發言人:黃國書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626,021,62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1/15~114/01/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7.00~87.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1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9次預計買回500,000股,實際買回300,000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於價格區間內採分批買回政策,且

公司買回期間股價已超過買回價格上限,因故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3/11/14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77元至87元之間買回本公

司普通股,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預定買回股數為25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立日期:113年11月14日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

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

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

發給或轉讓對象屬前項所稱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

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另公司應依附件一適用情形明定相關審核程

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

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

位,第三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1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0.4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