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案二審判刑 何壽川將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27日針對三寶案宣判,改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永豐餘二代創辦人、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對此,何壽川透過律師表示,將上訴到底,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指出,何壽川對此判決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高等法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之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同時,余明賢表示,高等法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是以放款收受利息的方式承作三寶之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擔保品,因此獲利超過20億元。然而竟然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的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指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之投資,是以當時市價的6折向破產之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屬於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其中,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之決策。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元的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