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泰享退系列2029目標日期組合基金-新台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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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更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投資於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 (含商品期貨 ETF)(以下合稱本國子基金)、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追 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商品 ETF)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自成立日起 6 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 之總金額應達該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含本數),並應符合下列投資 規範:i) 自成立日起 6 個月後至 2029/12/31 止,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本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5%(含本數); ii) 自 2030/1/1 起,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組合型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 45%(含本數)。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i) 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 依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達 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資產 30%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 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 變、戰爭、能源危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法令政策改變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 5%。 3) 俟前述 2)特殊情形結束後 30 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 1)之 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自成立日起 3 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 5 個以上子基金,且 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各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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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經歷: 現任: 國泰智富ETF成長組合基金經理人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研究分析副理 歷任: 國泰投信策略研究部研究分析副理 國泰投信全權委託二處國際股票投資部襄理 國泰人壽證券投資部投資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