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 金管會:非主管機關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5年3月17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各版本的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有草案擬規定金管會為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目的資產管理公司的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張不採納。

金管會說明,資產管理公司不是金管會的特許事業,營業項目及範圍除收購不良債權之外,還有土地開發等跟金融業務無關的項目,又債權收購及債務催收案源不以金融業債權為限,還包括租賃業及電信業等。

其次,金管會沒有司法檢調機關的搜索權、刑事偵查權及審判權,對於強暴、脅迫、恐嚇等不當催收行為發生時,無法像現行警察機關,可依法行使即時強制的權利,對債務人權益的維護,恐怕會有緩不濟急及執行上的困難。

金管會也說,經濟部已經成立跨部會「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會處理債務協商及暴力討債偵辦、不當催收相關問題。

此外,金管會認為,隨著金融機構資產品質顯著改善及相關限制出售不良債券的效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金額已由91年度的新台幣2501億元,降到103年底的164億元,出售金融不良債權情形已非常態。

金管會並說,自102年3月14日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後,已無自然人的不良債權出售案件,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已回歸自行催收為原則。

另有立委提案版本主張,金融控股公司已與其他金融業合併的存續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種類子銀行得否並存等,金管會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為投資及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並成為存續機構,將有違金融空股公司成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