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 年 03 月 07日上櫃公司:力士(4923)單位:仟元 【公告】力士 2025年2月合併營收 (單位:仟元)項目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本月61,015去年同期50,079增減金額10,936增減百分比21.84本年累計121,035去年累計125,444增減金額-4,409增減百分比-3.51
日 期:2025年02月24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停止過戶日期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4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5/20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66號6樓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民國一一三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3)本公司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5)訂定「永續資訊管理辦法」案(6)修訂「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辦法」案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民國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2)修改「公司章程」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1)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3/22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20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日 期:2025年02月24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4. 股東配發內容:(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日 期:2025年02月20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因近期股價價格異常,應櫃買中心要求公布相關資訊,俾便投資人暸解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02/20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辦理3.財務業務資訊:最近一月單月(註1) 114/01 113/01 與去年同期增減(%)================ ======== ========= ==================營業收入(百萬元) 60.02 75.37 -20%稅前淨利(百萬元) (17.11) 8.95 由盈轉虧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百萬元) (17.11) 7.30 由盈轉虧每股盈餘(元) ( 0.50) 0.22 由盈轉虧最近一季單季(註2) 113年第3季 112年第3季 與去年同期增減(%)================= ========== =========== ==============營業收入(百萬元) 213.50 196.12 9%稅前淨利(百萬元) (44.03) 12.86 由盈轉虧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百萬元) (42.78) 9.
日 期:2025年02月14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22-CV-00460-JRG4.事實發生日:114/02/1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11年發現華碩電腦(股)公司銷售於美國之筆記型電腦內,有侵犯本公司美國專利(專利號分別為US7,629,634及US7,812,409)之零組件,經本公司發出律師函無果,故於111年在美國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6.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向華碩電腦(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於美國時間114年2月13日判決本公司勝訴,被告華碩電腦(股)公司為惡意侵權且應賠償本公司美金1,050萬元。本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取得法院判決文本。
日期: 2025 年 02 月 06日上櫃公司:力士(4923)單位:仟元 【公告】力士 2025年1月合併營收 (單位:仟元)項目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本月60,020去年同期75,365增減金額-15,345增減百分比-20.36本年累計60,020去年累計75,365增減金額-15,345增減百分比-20.36
日期: 2025 年 01 月 08日上櫃公司:力士(4923)單位:仟元 【公告】力士 2024年12月合併營收 (單位:仟元)項目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本月60,053去年同期70,157增減金額-10,104增減百分比-14.4本年累計814,460去年累計738,509增減金額75,951增減百分比10.28
日 期:2024年10月28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第三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10/28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11/05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三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8月13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更正力士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8/132.公司名稱: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修正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修正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113/01/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0113/04/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0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113/01/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無列示113/04/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無列示9.因應措施:已重新上傳更正後iXBRL合併財務報表,並發布重大訊息。10.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本期基本每股盈餘為負數,無稀釋效果,故無列示稀釋每股盈餘。
日 期:2024年08月06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4,702,159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07~113/10/0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8.00~66.9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7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5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8/11 ~ 111/09/19 、預定買回股數(股):55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55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四: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說 明:1.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日 期:2024年07月31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7/29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8/06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二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7月17日公司名稱:博盛半導體(7712)主 旨:博盛半導體收悉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函發言人:彭卓蘭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7/152.公司名稱: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2024年7月15日本公司收悉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函,謂本公司侵犯其美國專利權。經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委託律師就相關事宜以專業及法律的方式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自成立以來,秉持專業及遵守商業規範來經營公司,一步一腳印紮實築基,因應面對經營之路之各項挑戰。
日 期:2024年05月30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力士之訴訟案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院駿審五113民補92字第1130001653號4.事實發生日:113/05/30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今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寄送強茂公司民事起訴狀,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答辯。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強茂公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日收到文書,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答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本公司於113/05/30收到法院文書。(2)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事實,已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
日 期:2024年05月21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獨立董事辭任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發生變動日期:113/05/21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孫德至4.舊任者簡歷: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尚未補選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8.異動原因:獨董及其所屬事務所之工作規劃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4/16~116/04/15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本公司於113年5月21日收到獨立董事辭任通知,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