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公司對台灣大頻譜訴訟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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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頻譜訴訟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67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大自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率,本公司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上行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台灣大應繳回C4,繳回C4前不得使用C1暨相關假執行宣告,判決台哥大應賠償本公司新臺幣柒億陸仟伍佰柒時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兩造均對二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命上訴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參酌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內容,發回之理由主要係就損害賠償計算起始日和期間待進一步審酌,但未就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台哥大違反雙方契約事實部分認有違誤,並認為應審酌本公司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1條提出之損害賠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