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和椿、中泰山9/4起列為處置股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 9月 3日

一、有價證券:力特﹝代號3051﹞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個營業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二、有價證券:和椿﹝代號6215﹞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個營業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價證券:中泰山﹝代號911611﹞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個營業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