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榮星(1617)決議8/13起至10/12買回1,0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5~1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普通股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7,827,77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3~104/10/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1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二日董事會議事錄

五、臨時動議: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在外之普通股股份轉讓予

員工,提請討論。

說明:1.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7,827,773元。

4.預定買回之日期:104年08月13日至104年10月12日。

5.預定買回數量(股):1,0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5.00元至10.0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下

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9%(以最近期財報所揭露之發行股數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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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0股。

10.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1.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均依

本公司「10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規定。

12.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1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的聲明。

決議:委託出席一席棄權,出席董事6席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4年8月12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

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

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由董事長按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特殊貢獻等分配之,

此一分配辦法由相關單位擬定並由董事長核定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

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本公司得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但依本公司章程

規定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或法令規定,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將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4年8月12日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0.42%(以104年第二季財務報表),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6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買回股份前後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

酬率等項目之變動與影響,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其買回價格5元至10元區間之

訂定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