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焦佑倫董事長

(2)鄭慧明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焦佑倫董事長: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鄭慧明董事: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焦佑倫董事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杭州華新電力線纜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浙江省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2號大街9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線電纜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