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收受臺北地院民事判決,駁回仁寶對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371)大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前於103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本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25號仲裁判斷。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處理本件訴訟。
本公司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訴,並由仁寶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