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買尬:代子公司歐付寶第三方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一○四年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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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3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仟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每股10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股權人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即可就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一次或分次行使其所得之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人事管理規範、

公司規定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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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十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

業禁止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本條第(二)項之權利期間內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

得行使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本條第(二)項之權利期間內行使外,該認

股權利應自得行使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而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得延續,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得

依實際狀況或個人貢獻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註2: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註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未

認購,認股權人須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

權。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依照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四)本公司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依股務相關規定

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並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五)如本公司已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則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股票

,且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