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市場派要求董事會停擺,法院「急迫性」為關鍵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大同經營權之爭又再捲土重來,大同 (2371) 今天表示,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大同董事會停擺,並不合理,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據了解,在大同未具狀答辯前,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大同董事會停擺;董事會是否停擺,要看法院是否認為有急迫性,若法院認為沒有急迫性,大同原董事會仍將有效執行董事職權。

大同 (2371) 今天發布重大訊息說明,今年1月7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檢附欣同投資顧問公司去年11月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欣同請求以新台幣600萬元或等值的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在相關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行使董事長、董事職務及公司印鑑章。

欣同也向法院請求選任3位公正專業人士為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卻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發文通知大同,大同於1月7日收到,已有相當時日,顯然法院認為無急迫性可言,本件假處分程序與要件均不符。

大同進一步指出,欣同與其他股東於去年8月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大同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大同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大同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大同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