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特別股上市,不得低於2千萬股

【時報-台北電】證交所18日召開董事會,為完備發行人申請特別股上市及終止上市規範,通過將修改相關細則、準則,未來本國公司發行特別股最低上市規模除了目前規定的3億元外,新增加股數不得低於2,000萬股,發行股數若低於2,000萬股也要下市;另也新增外國第一上市公司可發行特別股及上、下市相關標準。

證交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本國公司現在可發無票面金額股,現行規定上市規模用「總面額」表達方式,改為「發行總額」。另由於不管是票面或無票面金額股,金額均不限於10元,可能股數會有變動,所以訂定最低上市股數,現在規模是3億元,新加上發行股數不得低於2,000萬股,同時在營業細則特別股退場方面也增訂,發行股數若低於2,000萬股也要下市。

同時,修正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將上市費計收標準,由按「發行總面額」,改依「發行總單位數」計收。

第二個修正重點是,公司上市後發行特別股申請上市者,考量發行人發行特別股已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因此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時,應無經主管機關認為最近連兩年有虧損而不得募集與發行等不宜上市情事,將此相關規定刪除,並以正面表列整合特別股上市條件。

再來第三個重點是,為增加第一上市公司籌資管道,使其發行特別股可申請上市,參酌本國發行人有關特別股上市、終止上市及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分離後股權憑證」上市規模修正內容。(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呂淑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