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晟德契約案敗訴 東洋提難以信服3大理由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2020年3月11日電)台灣東洋 (4105) 與晟德大藥廠 (4123) 間民事確認契約關係之訴二審今天宣判晟德勝訴,認為契約有效存在,對於判決,東洋提出難以信服的3大理由。

東洋聲明表示,針對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確認東洋與晟德於民國99年8月20日所簽訂「委任開發協議」法律關係存在判決。雖於收受判決書前,尚無從確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東洋上訴理由,然審酌3樣情事,實難貿然信服。

首先是,與晟德簽訂「委任開發協議」前,即已獨立研發Risperidone藥品,時任東洋董事長的林榮錦明知此情,卻以不實訊息誤導董事會決議通過受晟德公司委託開發Risperidone藥品,甚且未於董事會討論決議過程依法迴避,復指使無權代表公司之人簽署上開「委任開發協議」書,致東洋公司遭受重大損害,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其後經檢察官偵辦也認定此部分林榮錦所為涉嫌特別背信犯行,已於民國107年4月移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合併於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案件審理。

另外,東洋投入鉅額資源開發的Risperidone重要學名藥,於98年間為前任董事長林榮錦違法授權予Inopha AG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林榮錦所為觸犯非常規交易罪,並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此外,東洋已就林榮錦所涉非常規交易犯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林榮錦賠償東洋新台幣57億7122萬元,如仍容任林榮錦實際代表晟德公司與東洋簽訂的「委任開發協議」法律關係存在,顯不公平。

東洋指出,將於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後,酌情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以保障應有權益。(編輯:鄭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