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易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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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居易-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7/11/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07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一0七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訂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修訂本公司107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之「一0七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條文,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修訂後之第三條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含)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子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6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號函辦理)。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訂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